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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各类问题,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释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如果把问责追责比作是“前半篇文章”,那么教育管理被问责干部就是“后半篇文章”,只有把前后两个半篇文章同时做好,才能切实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然而现实中,相较于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问责追责,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在问责之后的教育管理工作,却不同程度存在忽视和虚化问题,有的对被问责干部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有的对被问责干部“一问了之”甚至“一棒子打死”。这样一来,可能导致被问责干部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也可能挫伤、打击其他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不利于推进工作,也影响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毛泽东同志曾强调,“要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犯了错误的人,大多数是可以改的”“打击面要小,教育面要宽”。他明确指出,如何对待犯了错误的人,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对于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允许他们继续革命。
实际上,当前在受到处理的被问责干部中,不乏想干事、能干事的人,帮助这些同志真心悔错改错、及时纠偏扶正、继续干事创业,既是对干部本人负责,也是对党和国家事业负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指出,“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要使用。”要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既突出执纪问责的力度,也强调治病救人的温度。要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正确把握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公正评价、真诚教育、热情帮助,引导他们放下包袱、重拾信心、重回队伍,并按照有关党内法规提供“上岸”机会和工作平台,切实保护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是更好促进事业发展,激励干部增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才能为事业担当。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担当意识,站在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高度,加强对被问责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帮助转化,开展经常性的回访检查,及时了解他们认错悔错改错情况及日常工作表现。对于那些及时改正错误、现实表现突出、符合规定要求、干部群众认可的重新安排使用,让其在合适的岗位上继续工作。重新使用时要把握好从严、谨慎、规范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办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干部重新使用情况,使问责工作的整个过程达到政治、纪法、社会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发挥纠偏扶正的作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王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