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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发布日期:2015-05-18浏览次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3月8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今年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反腐败领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提出的“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反腐败国家立法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局,要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既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又给全社会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确立更加明晰的权力腐败、违法犯罪的法律标准和行为界限,全面发挥反腐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引、评价、教育和惩罚作用。

    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反腐败立法建立在对国家权力运行规律和权力腐败发生规律的科学认知的基础上,建立在凝聚民众共识、动员民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提高反腐败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强制性,进一步增强反腐败执法的威慑力、有效性和社会基础。

    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权力滥用、腐败行为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坚决遏制在资源开发、工程立项、城乡建设、财政拨款、人事安排等领域的权力腐败,惩治利用审批权、人事权等权力而进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腐败现象。

    反腐败国家立法要更新立法思维,提高立法质量,实行精细化立法,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细化权力腐败标准,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行为的刚性要件,提高法律法规在执法、司法中的可操作性、一致性,最大限度地消除由于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腐败犯罪逍遥法外。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要使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优势互补、相辅相成,使反腐败执纪与反腐败执法在标准上、程序上更加有效地衔接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国法与党规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合力。

    反腐败国家立法还应注意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我国政府批准的相关国际法规的衔接,以有利于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